阿飞普法(161)│私教课程提前解约,剩余课程费用需全部退还吗?

发布日期:2024-01-26

阿飞普法(161)│私教课程提前解约,剩余课程费用需全部退还吗?


“每周一典”本期话题:《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僵局

【典型案例】:

那么,学员主动解除私教课程,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呢?

【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条文解读】:

对于违约方是否享有起诉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580条规定了合同僵局情况下的终止情形,该条规定只限于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虽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非违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上述案例中因为健身私教课程,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合同僵局中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培训机构没法强制要求学员必须履行私教课程,学员可以提出解除私教课程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种情形下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往一般是以法院判决终止协议的日期为准,但根据2023年12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则上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