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典”本期话题:《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典型案例】:
那么,什么样的培训合同是无效的呢?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解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有违公平公开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行为。上述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并不是为了提升考生正常的学习、考试能力,考生也没有实际参加培训,而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实现入学目的,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培训机构收取的70000元费用应全部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