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流通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学院(以下简称“分院”)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四自”能力和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引领和示范作用,推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注重成绩、师生公认;(四)民主集中,依规办事;(五)工作需要、尊重意愿。
第三条 分院学生干部是分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分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分院各党团组织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树立学生干部良好形象,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要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时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得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分院院级干部:分院团总支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和其他院级学生组织干部;
(二)分院班级干部:班级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寝室长等。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刻苦钻研, 积极创新,学习成绩优良;
(三) 品行修为良好,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辨是非、恪守正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工作作风过硬,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承担工作任务,不计较个人得失;
(五) 工作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能力, 积极学习提升,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群众基础较好,能够与师生保持良好的工作和人际关系,工作表现和能力获得大多数师生认可。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分院在校学生;
(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所在班级或所在专业前50%或课程算术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素质分排名在所在班级前50%或总分在50分及以上(其中分院得分不少于20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德育评定良好及以上、晨跑合格(大一第一学期任职的干部不作以上要求);
(三)不在违法违纪处分期内;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担任分院院级学生干部一般应有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经历,担任分院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一般应有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经历。
表现特别优秀,能力特别突出的,经认定,以上基本资格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选拔和任用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在分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经过笔试、面试、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和程序选拔产生。
(二)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分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三)学生干部选拔应注重政治表现,优先考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员要求要求自己的学生。
(四)学生干部选拔应注重基层表现,要重点考察学生干部候选人在班级、寝室、同学和分院工作、活动中的表现。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
(一)院级学生干部的任用,须在分院党总支的领导下,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分院党总支审定;班级学生干部的任用,须在分院团总支的指导下,由班主任和班级讨论决定,并报分院团总支审定。
(二)实行学生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学生干部的,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三)实行学生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学生干部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四)实行学生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学生干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任期结束,应根据情况进行续聘或调整。
(六)学生干部可以兼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警告(含警告)以上处理或者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综合排名达不到所在班级或所在专业前50%、或课程算术平均分在80分以下,素质分排名达不到所在班级前50%或总分在50分以下,有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合格、德育评定达不到良好及以上、晨跑不合格;
(四)破坏队伍团结,结党营私,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者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以职权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且经教育不改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
(七)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者;
(八)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干部主管组织批准;
(二)同级学生干部主管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对确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同级学生干部主管组织可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事务管理,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与联系,促进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后勤工作、保卫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顺利开展,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对学校重大决定有知情权、建议权;
(三)对本级或上级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监督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推优、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六)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团结带领同学们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创建优良的校风、班风、学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三)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积极解决同学提出的问题和困难,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及时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五)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和素质,尤其是专业技能、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社会实践、文字功底、口头表达等能力和素质;
(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分院院级学生干部在分院党总支的领导和授权下,由分院团总支培养、管理和考核;班级学生干部在分院团总支的指导下,由班主任和团支部负责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应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培训,以提高学生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培训内容和形式根据学校要求和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学生干部,应对其培训成绩进行认定,不合格者,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资格,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建立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制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6月份完成上学年度的考核(毕业年级学生干部考核于毕业前完成):
(一)考核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与准确;
(二)学生干部填写《商贸流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进行自评;
(三)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四)考核小组在自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根据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评分;
(五) 分院团总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量化评分进行总评,得出考核成绩,报分院党总支审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将针对学生干部在工作表现中的德、能、勤、绩、廉五项进行:
(一)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在思想上积极进步。带头做到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带头发扬社会公德,在行动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校、院、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正直、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团结同学;
(二)能: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组织领导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能主动工作并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具有良好的理论政策水平、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勤:考核工作态度、责任心。热爱工作,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为广大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准时、认真的参加各项会议;
(四)绩:考核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通过工作在学校建设中做出的贡献。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学习态度,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课程考试考查全部合格、成绩排名中上,是对学生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五)廉:考核个人廉洁性。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尚俭戒奢、崇廉拒腐。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公私分明,不利用学生干部身份和职权谋取个人私利,认真管理各项经费,保证经费的管理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程序收支经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30%左右;
(二)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三)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推优入党”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能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分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商贸流通学院团总支
2020年4月21日